清远日报讯 记者卢志满 通讯员黄萍 蒋春香 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认为被告人在庭审的回答侮辱了死者,遂大闹法庭。近日,阳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扰乱法庭秩序案,依法判处黄某辉、邓某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邓某强、陈某婷管制十个月;判处邓某华、邓某带、黄某基等管制八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该院作出的第一份“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决。 2015年12月18日9时30分,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连州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张某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当法庭审理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张某红与死者的关系时,张某红回答说是情人关系。听此回答后,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邓某强等人情绪激动,认为这是张某红的恶意编造,是对死者人格的侮辱,于是开始大声辱骂张某红,司法警察立即制止,审判长当庭敲锤予以警告,但被告人邓某强、邓某华等人不听劝告,一拥而上。被告人陈某婷用事前藏匿在衣服口袋带进法庭的鸡蛋砸向张某红,并率先撞断旁听区与审判区的木隔板,冲入审判区。被告人邓某强、邓某斌、邓某带等亦冲入审判区与陈某婷一起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张某红进行殴打,被告人黄某基冲入审判区用手指着公诉人、法官进行辱骂,并拿起地上放麦克风用的不锈钢管准备打法官,幸被另一女法官抢走。当司法警察将张某红押解离庭后,被告人邓某华、黄某辉等人将矛头指向司法警察并继续肆意推搡、用拳头殴打司法警察。事件造成张某红和三名司法警察受伤及审判设施被毁坏,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法庭秩序严重扰乱。经连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红和三名司法警察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阳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辉、邓某斌、邓某强、陈某婷、邓某华、邓某带、黄某基等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致使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八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