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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辱骂殴打受审疑凶 八名被害人家属获刑

发表:游客 3/6/2018 5:32:06 AM 访问:3057 #1

法庭上殴打疑凶解气、冲闹法庭、辱骂法官、在法庭上撒泼……这一幕幕闹剧今年在广东多地法院上演。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多名案件当事人因为扰乱诉讼秩序被法院依法予以制裁。

昨日公布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扰乱庭审秩序,围堵法院机关及周边堵塞公共交通,发布信息攻击、威胁法官、遭遇暴力抗法等。据介绍,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诉讼活动,而且严重威胁着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破坏了司法权威。

我国刑法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庭规则也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游客 3/6/2018 5:32:24 AM#2

典型案例

辱骂殴打受审凶手

被害人家属被判刑

2015年12月18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红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家属邓某强等人在法庭里情绪激动,大声辱骂张某红,司法警察立即制止,审判长当庭予以警告,但黄某辉、邓某斌、邓某强、陈某婷、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等人不听制止,一拥而上,撞断旁听区与审判区的木隔板,冲入审判区对张某红进行殴打;其中黄某基冲入审判区用手指着公诉人、法官进行辱骂,并拿起地上的不锈钢管准备打法官。当司法警察将张某红押解离庭后,邓某华、黄某辉等人继续肆意推搡、殴打司法警察。事件造成张某红受伤和司法警察黄某荣等三人受伤及审判设施被毁坏,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法庭秩序被严重扰乱。


发表:游客 3/6/2018 5:32:40 AM#3

清远中院于今年7月20日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辉、邓某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强、陈某婷管制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管制八个月。

法院横幅辱谤法官

被判罚拘留十五日

谭氏两兄弟因房屋权属纠纷诉至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其亲哥申请法院执行。为妥善执结该案,执行法官对谭某进行多次劝说,释明法律相关规定,但谭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搬迁腾出房屋。法院第一次执行时,谭某还召集20多名群众进行百般阻挠。执行受阻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要求谭某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但谭某仍无动于衷。今年9月14日上班高峰期,谭某在法院大门口围墙拉挂横幅,对办案法官进行点名辱骂、诽谤,路过群众聚集围观,致使交通堵塞,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并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给办案法官和法院带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发表:游客 3/6/2018 5:32:59 AM#4

法院于今年9月14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谭某拘留十五日。

认为被告人无罪责

推搡法警遭到拘留

2015年11月5日,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廖某、黄某贩卖毒品、叶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签庭审笔录时,被告人黄某的亲属认为黄某无罪,滞留法庭不肯离去。经值庭法警劝告仍不听从指挥,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情绪激动,大声喧哗,拍打桌凳。法警上前劝阻时,不仅不听劝阻,还推搡法警。

梅县法院后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黄某甲、黄某乙拘留十五日。

办公室哄闹骂法官

推倒办公材料被罚

今年3月11日,黄某国因对其起诉东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法院审理结果有异议,到东莞市第一法院石碣法庭办公室哄闹,经办案人员的耐心解释,黄某国仍拒绝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反映其诉求,而是言语激烈,辱骂法官,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并推倒办公桌上大批案卷材料,扰乱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后经工作人员多次警告和提醒,仍拒不离开,滞留法庭。

东莞市第一法院后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黄某国拘留十五日。

朋友圈小视频直播

法官当场予以训诫

2016年8月2日,始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始兴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某的妻子欧某违反法庭规则,擅自用手机将庭审画面录制成小视频,并分享到其微信朋友圈。

法官发现后当场要求欧某删除了小视频,并对其予以训诫。


发表:游客 3/6/2018 6:00:52 AM#5

  清远日报讯 记者卢志满 通讯员黄萍 蒋春香 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认为被告人在庭审的回答侮辱了死者,遂大闹法庭。近日,阳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扰乱法庭秩序案,依法判处黄某辉、邓某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邓某强、陈某婷管制十个月;判处邓某华、邓某带、黄某基等管制八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该院作出的第一份“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决。

  2015年12月18日9时30分,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连州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张某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当法庭审理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张某红与死者的关系时,张某红回答说是情人关系。听此回答后,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邓某强等人情绪激动,认为这是张某红的恶意编造,是对死者人格的侮辱,于是开始大声辱骂张某红,司法警察立即制止,审判长当庭敲锤予以警告,但被告人邓某强、邓某华等人不听劝告,一拥而上。被告人陈某婷用事前藏匿在衣服口袋带进法庭的鸡蛋砸向张某红,并率先撞断旁听区与审判区的木隔板,冲入审判区。被告人邓某强、邓某斌、邓某带等亦冲入审判区与陈某婷一起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张某红进行殴打,被告人黄某基冲入审判区用手指着公诉人、法官进行辱骂,并拿起地上放麦克风用的不锈钢管准备打法官,幸被另一女法官抢走。当司法警察将张某红押解离庭后,被告人邓某华、黄某辉等人将矛头指向司法警察并继续肆意推搡、用拳头殴打司法警察。事件造成张某红和三名司法警察受伤及审判设施被毁坏,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法庭秩序严重扰乱。经连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红和三名司法警察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阳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辉、邓某斌、邓某强、陈某婷、邓某华、邓某带、黄某基等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致使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八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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